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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邮政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因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被处以罚款伍仟元整

    2014-12-23

湖北省邮政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因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被处以罚款伍仟元整

   

  2014124日,恩施州邮政管理局就湖北省邮政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湖北省邮政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克松;

  住所:恩施州恩施市施州大道58号;

  经营品牌:中国邮政。

 

二、案由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三、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7.2.1.1规定,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投递日戳。

2014113日,我局接到群众反映,由湖北省邮政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投递的平信未加盖投递日戳。114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走访了部分用户,调取了用户收到信件的信封。调查证据证实,该公司存在投递邮件时不加盖投递日戳的行为,该行为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四、行政处罚内容

对湖北省邮政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处以伍仟元整罚款。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湖北省邮政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公司立即改正投递邮件时不加盖投递日戳的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恩施州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141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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